东安县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永州市文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东安县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03执保657号
申请人:永州市文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冷东公路3公里处南侧。
法定代表人:易康文,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安县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白牙市镇大众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唐小鹏,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永州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白牙市镇舜皇东路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荣。
申请人永州市文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安县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7761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已部分保全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湘1103民初7761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完毕,该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承办人:李文忠、李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