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民终11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农民。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蒋遥,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向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达,湖南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安县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小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杰,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会主席(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鑫,女,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永州市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安县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2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审理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2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43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吕伟文
审判员 杨世清
审判员 彭样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