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永州市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安县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民终11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农民。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蒋遥,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向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达,湖南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安县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小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杰,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会主席(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鑫,女,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永州市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安县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2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审理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2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43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吕伟文

审判员  杨世清

审判员  彭样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