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3执保136号
申请人:永州市鑫泰恒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迎春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MA4P90110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安县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白牙市镇大众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2188520111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永州市鑫泰恒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安县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民初3344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现该裁定书所需保全的财产已部分保全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民初334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