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东安东瓯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民终9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安县横塘镇寿竹塘村10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兆朝,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福林,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安东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安县白牙市镇同心路6号。
法定代表人:蒋阳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柏春,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安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东安县白牙市镇龙溪南路385号。
法定代表人:蒋志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林,东安县平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全圣洁,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西村沿溪西路6号,住东安县建设路488号伯爵山庄。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东安东瓯置业有限公司、东安县市政工程公司、原审第三人全圣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2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2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振湘
审判员  李秋云
审判员  万竹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齐若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