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市政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东安县市政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冻结、扣划银行存款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103执4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执行人:东安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

法定代表人:蒋志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安县市政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东安县市政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东安县市政工程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连带赔偿在从事雇佣劳动中受伤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125309.2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负担诉讼费500元和申请执行费1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东安县市政工程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安县市政工程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3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莫端剑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