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103执4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执行人:东安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
法定代表人:蒋志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安县市政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东安县市政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东安县市政工程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连带赔偿在从事雇佣劳动中受伤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125309.2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负担诉讼费500元和申请执行费1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东安县市政工程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安县市政工程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3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莫端剑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