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103执4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东安县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志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安县市政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民终4220号民事判决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民终42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承办人:罗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