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5民初464号
原告:***,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湘,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洞口县城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文昌街道双洲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宇胜,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和友,湖南湘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湖南湘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洞口县城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68元,减半收取计36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玉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三红
书记员向依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