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5民初553号
原告:***,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湘,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洞口县城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文昌街道双洲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谭保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宇胜,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安,湖南湘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和友,湖南湘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洞口县城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恢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云霞
书记员黄宗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