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02民初2293号
原告:南京三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大营社区三桥8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8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聊城市恒源再生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黑龙江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月13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
原告南京三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市恒源再生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2019年4月2日上午9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三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32.50元,由原告南京三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0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