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15478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卓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沈港路10号606室。
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京三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马鞍山街道大营社区三桥8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卓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三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卓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京三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日反诉原告南京三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亦提出撤回对反诉被告浙江卓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卓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南京三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卓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南京三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浙江卓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反诉原告南京三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 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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