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柏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衡阳柏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8民初840号

原告:衡阳柏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蒸阳东路(怡心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1185283296P。

法定代表人:梁柏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平,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珊,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柏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柏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衡阳柏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阳柏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14元,减半收取6057元,由衡阳柏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荣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蒙玉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