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柏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衡阳柏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8民初840号

原告:衡阳柏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蒸阳东路(怡心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1185283296P。

法定代表人:梁柏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平,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珊,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柏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柏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衡阳柏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阳柏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14元,减半收取6057元,由衡阳柏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荣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蒙玉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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