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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电力送变电工程公司诉湖南恒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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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406民初159号之一
原告:衡阳电力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常路衡缘村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冬林,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恒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38号长房时代城第20栋1216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衡阳电力送变电工程公司诉被告湖南恒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衡阳电力送变电工程公司于2018年3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电力送变电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电力送变电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12元,减半收取2606元,财产保全费2720元,合计5326元,由原告衡阳电力送变电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黄鑫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校对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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