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衡阳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405执547号
申请执行人:衡阳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
法定代表人:周才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衡阳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
法定代表人:黄五一,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衡阳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衡阳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衡阳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衡阳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15785.2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蒋才茂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肖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