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民终20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2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琼,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傅颖,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船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五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生,男,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彬彬,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南省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神鹰,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衡阳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船山路**
法定代表人:周才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杰,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公司),原审被告衡阳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19)湘0405民初7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并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究竟收取了上诉人****40万元还是只有54000元以及被上诉人国联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19)湘0405民初72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曾 侃
审 判 员 彭清明
审 判 员 王若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专
书 记 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