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道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民初183号
原告:***,男,***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琳郁,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出生,汉族,住衡南县三塘镇***。
被告:衡阳市城市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49号。
法定代表人:贺善达。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衡阳市城市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承诺还款为由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衡阳市城市道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治鉴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谭运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