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德鸿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衡阳环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德鸿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扣划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22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衡阳环鑫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桂秀,女,住湖南省衡阳县石市镇黄门村泉塘冲组02号。
委托代理人:王炬,男,系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住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47号星月都会401室。
被执行人:衡阳市***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新,男,住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云峰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422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衡阳市***设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衡阳市***设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衡阳市***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103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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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杨孝初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丽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