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07执2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湘江乡长塘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谭志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衡阳市***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云峰路。
法定代表人:刘德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湘0407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民终26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执行。
2021年3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衡阳市***设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XX元及违约金XX元(计算至2020年4月9日),承担案件受理费XX元、执行费XX元,共计XX元。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4月9日、5月20日对被执行人衡阳市***设有限公司进行了三次网络财产查控及中国人民银行查控,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衡阳市***设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有价证券,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XX元,已依法划拨并转付申请执行人。本院通过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衡阳市***设有限公司有房产。本院通过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衡阳市***设有限公司有住房公积金。本院通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没有被执行人衡阳市***设有限公司有收益类保险。本院对被执行人衡阳市***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查找、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衡阳市***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时止今日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5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衡阳市***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5月20日被执行人应付XX元,已执行标的金额为XX元,未执行标的金额为XX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年福
审判员 杨国志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雨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