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德鸿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衡阳环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德鸿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22执2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阳环鑫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桂秀,女,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炬,男,系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住衡阳市蒸湘区。
被执行人:衡阳市***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新,男,住湖南省衡南县。
申请执行人衡阳环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做出(2020)湘0422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衡阳市***设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衡阳市***设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3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相继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南县管理部、不动产登记中心、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股权、车辆、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状况,现已通过网络扣划衡阳市***设有限公司共计109275.29元(其中104186.29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衡阳环鑫建设有限公司,5089元用于执行费发放),剩余241763.71元未发现被执行人衡阳市***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对申请人衡阳环鑫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对上述执行情况及调查信息申请执行人衡阳环鑫建设有限公司均已认可。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失信、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申请执行人衡阳环鑫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0422民初109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衡阳环鑫建设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衡阳市***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孝初
审判员  罗立明
审判员  谭子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丽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