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06民初2444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玉成,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烨曦,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系***妻子),女,1965年7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烨曦,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第三人:衡阳市***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云峰路。
法定代表人:刘德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衡阳市***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70元,退还原告***,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郝先红
人民陪审员 刘义荣
人民陪审员 刘秋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段倩雯
代理书记员 罗晓梅
校对人:段 倩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