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德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及衡阳市德鸿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民终17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5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5年12月2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65年7月9日出生。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先进,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衡阳市德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衡阳市德鸿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9)湘0406民初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9)湘0406民初3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雷玲
审判员***
审判员姚贤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