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金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县金狮建材有限公司、衡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1民初2810号
原告:衡阳县金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台源镇爱民村小江桥组。
法定代表人:冯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衡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东风路冶金街道友爱里223号。
法定代表人:罗祥禄,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蔡道义,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男,195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县。
原告衡阳县金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道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衡阳县金狮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县金狮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县金狮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4元,减半收取902元,由原告衡阳县金狮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向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龙娇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