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482执异7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常宁市。
被执行人:衡阳市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开发区延安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廖某。
被申请人:廖某,男,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大专文化,农民,住湖南省衡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本院提出追加廖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执行异议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陈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詹红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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