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22民初1995号
原告**喜,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男,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衡南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衡南县******。
负责人:廖介元,职务: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曜中,男,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衡阳市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开发区延安路29号(市人大兴和花园B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廖宏伟
原告**喜诉被告衡南县******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衡阳市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喜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喜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肖 峰
人民陪审员 罗红光
人民陪审员 谢 靖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黄 倩
书 记 员 屈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