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衡南县宝盖镇宝盖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衡阳市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22民初1995号

原告**喜,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男,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衡南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衡南县******。

负责人:廖介元,职务: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曜中,男,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衡阳市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开发区延安路29号(市人大兴和花园B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廖宏伟

原告**喜诉被告衡南县******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衡阳市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喜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喜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肖 峰

人民陪审员  罗红光

人民陪审员  谢 靖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黄 倩

书 记 员  屈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