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23民初386号
原告:衡山县长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金龙工业园坪塘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衡山县。
被告:***,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衡山县。
被告:衡阳市珠晖双江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衡山县长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珠晖双江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山县长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29.09元,减半收取3964.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慰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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