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405执6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2月4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
被执行人:衡阳天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洞口县竹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竹市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衡阳天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洞口县竹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衡阳天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的(2017)湘04民再2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原执行依据(2015)珠民一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失去强制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5)珠民一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庆
审判员佘钦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