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蒸阳建筑工程公司

衡阳蒸城建材有限公司与衡阳县蒸阳建筑工程公司、魏续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21民初3448号
原告:衡阳蒸城建材有限公司,地址:衡阳县西渡镇联胜村黄湾组。
法定代表人:刘洪涛。
被告:衡阳县蒸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城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春华。
被告:**财,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
原告衡阳蒸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县蒸阳建筑工程公司、**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衡阳蒸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蒸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760元,减半收取计2880元,由原告衡阳蒸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志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廖莎
书记员何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