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蒸阳建筑工程公司

衡阳县蒸阳建筑工程公司、衡阳县恒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21执642号
申请执行人:衡阳县蒸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城西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陈春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衡阳县恒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梅林村智安组。
法定代表人:徐建庭,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县蒸阳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县恒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衡阳县蒸阳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1执6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小平
审判员  洪 灏
审判员  王新学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