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洪江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91民初325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洪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江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洪江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洪江区沅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9002949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洪江区沅江路**。 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洪江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4.46元,减半收取计442.2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危 婷 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