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督241号
申请人:湖南安恒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路528号湘诚万兴(万兴大厦)**11层1115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郑州飓之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大学生创业园(平达园区)商业基地郑州市金水区俭学街2号院2号楼6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申请人:***,女,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申请人湖南安恒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飓之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经本院通知,申请人湖南安恒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湖南安恒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董娟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严梓豪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