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1322民初631号
原告新化县美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安华消防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受理立案。2020年3月15日原告新化县美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新化县美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安华消防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化县美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安华消防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新化县美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学军
人民陪审员 晏爱娣
人民陪审员 杨 黎
法官 助理 邹 静
代理书记员 李湘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