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华消防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华消防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铭马佳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0304执8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华消防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铭马佳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0304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铭马佳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华消防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华消防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6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铭马佳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0年6月3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车辆。2020年6月4日,本院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铭马佳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房产。2020年6月4日,本院分别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铭马佳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积金、保险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湖南铭马佳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就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华消防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华消防有限公司未能提供。 2020年6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铭马佳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还将被执行人湖南铭马佳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0年6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华消防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铭马佳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至2020年6月2日,本案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47899元。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铭马佳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华消防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湖南铭马佳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304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华消防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铭马佳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璐 审 判 员  吕军锋 审 判 员  易金玲
法官助理  肖 永 代理书 记 员  王雨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