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华消防有限公司

***、湖南安华消防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02民初3074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3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湖南安华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321号建鑫城国际社区6号楼1单元190101号。
法定代表人:谢凯。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杰,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思为,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底市三江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与南贸街路口。
法定代表人:刘晓晖。
原告***、湖南安华消防有限公司与被告娄底市三江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安华消防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安华消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安华消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62元,减半收取17,8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南安华消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彭佩玉
书 记 员 刘 维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