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桃江县育宏运动场馆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22民初370号之三
原告:湖南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中城丽景香山第******。
法定代表人:郭合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桃江县育宏运动场馆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滨江路**
法定代表人:戴芙。
被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二路**佳美星城401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秋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政,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桃江县教育局,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中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杨龙,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向锋,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芙,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原告湖南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安泰公司)与被告桃江县育宏运动场馆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桃江育宏公司)、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星大公司)、桃江县教育局、戴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湖南安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桃江育宏公司、湖南星大公司、桃江县教育局支付工程款2,803,425元,返还质保金3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桃江育宏公司、湖南星大公司、桃江县教育局支付违约金560,685元;3、请求判令被告戴芙对上述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桃江育宏公司承担逾期支付结算款项的利息共计85,364.29元(自2018年7月11日始,暂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由被告湖南星大公司、桃江县教育局、戴芙对利息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判令湖南星大公司、桃江县教育局、戴芙承担质保金逾期返还的资金占用利息21,216.67元(自2017年9月30日始,暂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6、请求判令被告桃江育宏公司、湖南星大公司、桃江县教育局、戴芙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函保险费等诉讼费用。(上述4、5项诉讼请求系本案审理中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5日,被告桃江县教育局作为业主方发起《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中小学校运动场(馆)升级改造PPP项目》,2017年5月26日,被告湖南星大公司成为该项目中标人。2017年6月25日,被告桃江县教育局发函给被告湖南星大公司,要求被告湖南星大公司在签订正式PPP合同之前,建设一个示范性场地。2017年7月6日,被告湖南星大公司授权被告戴芙与原告签订《关于桃江县中小学校运动场(馆)升级改造PPP项目面层施工合同签订的有关协议》,双方就近桃小学作为示范性场地进行施工以及PPP项目后续合作事项达成协议,并且约定原告支付50万元质保金。当日,原告支付50万元质保金。2018年1月17日,被告湖南星大公司与被告桃江县教育局签订《桃江县中小学校运动场(馆)升级改造PPP项目合同》,3月22日,被告湖南星大公司与被告桃江县教育局共同成立SPV公司,即被告桃江育宏公司。3月28日,被告桃江育宏公司与原告签订《桃江县中小学校运动场(馆)升级改造PPP项目工程运动场面层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作为施工方负责该项目88所中学运动场面层施工。9月20日,被告桃江县教育局发函给被告湖南星大公司《关于协商处理桃江县中小学校运动场(馆)升级改造项目退出PPP项目管理库的函》。2018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桃江育宏公司结算了13所中小学运动场面层施工项目。至今四被告未出具桃江县中小学校运动场(馆)升级改造项目退出PPP项目管理库的处理方案,也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示范性场地已于2017年9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原告支付的50万元质保金被告仅退还了20万元,剩余30万元质保金至今未退还,故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另根据被告桃江育宏公司与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签订的《桃江县中小学校运动场(馆)升级改造PPP项目结算》,该结算书明确约定原告施工的面层项目已完工验收,最后项目的完工交付日期为2018年7月10日,结算总价为2,679,175元。被告桃江育宏公司与原告于2018年3月30日签署《桃江县第三人民医院球场面层结算》,其结算价为124,250元。上述结算价款被告桃江育宏公司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原告与被告桃江育宏公司签订的《桃江县中小学校运动场(馆)升级改造PPP项目工程运动场面层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本院受理该案后,被告桃江育宏公司在该案首次开庭前提出他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有仲裁条款,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该案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雅丽
审 判 员  周社清
人民陪审员  李建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谢莉莎
代理书记员  高星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首次开庭”是指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包括审前程序中的各项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