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桃江县育宏运动场馆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桃江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922民初370号之二
复议申请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二路**佳美星城4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政,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中城丽景香山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桃江县育宏运动场馆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滨江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桃江县教育局,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中路vstyle="margin:0.5pt0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申请人湖南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复议申请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桃江县育宏运动场馆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桃江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湖南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复议申请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桃江县育宏运动场馆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桃江县教育局、**3664110元的财产,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9)湘0922民初37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复议申请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的存款3664110元(账号为:43×××27)。复议申请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复议称,该司法冻结行为在民事案件部分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应依法解除:一、本案关键事实部分涉及刑事经济犯罪行为,应依法终结审理,裁定驳回被申请人湖南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论法院作出何种类型的裁定文书,本案只要不再继续审理,就失去财产保全的客观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二、现在证据的表现形式也不是由复议申请人承担责任,而是应由被告桃江县育宏运动场馆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冻结复议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缺少客观依据;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法[2016]334号的规定,应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法院对本案涉及刑事问题和责任主体各大因素不确定的情况下,更应解冻复议申请人的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在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本案的性质、效力、责任的承担,本院已裁定中止本案诉讼。本案复议申请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需经过审理后才能查明,本院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