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5772号之一
原告湖南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239号中城丽景香山第34栋2单元1505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红林,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117号金典商务中心1008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兰迪(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曾树银,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湖南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曾树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湘0104民初5772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冻结被告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507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现原告湖南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秦海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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