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龚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06执486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702958240,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239号中城丽景香山第34栋2单元1505房。
被执行人:龚志勇,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本院在执行湖南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龚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龚志勇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中
审判员孙飞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易正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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