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3民初1564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益阳市赫山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239号中城丽香山34栋2单元15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702958240。
法定代表人:郭合平,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湖南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以与被告湖南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来雨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