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11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君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上反嘴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60058491383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了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雄天路2号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616148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香湖路168号14栋1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7187345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岳阳市君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扣划了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4222.50元作为执行款发放给了岳阳市君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剩余未履行债务金额共计48534.85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岳阳市君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611执3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