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大兴人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2226号 申请人: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雄天路2号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6161485J。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湖南大兴人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2栋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663940653。 法定代表人:肖彤。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大兴人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大兴人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怀化市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收取其出租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路××路××商铺享有的租金收益34589555.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已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了责任限额为34589555.2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此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南大兴人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怀化市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收取其出租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路××路××商铺享有的租金收益34589555.2元予以冻结。 上述款项的冻结期限为1年。在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转移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继续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