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赛众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7472号 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赛众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板塘村。 经营者:***,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雄天路2号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六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赛众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赛众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8048.4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为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243011604000000××××)为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赛众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的本次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赛众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88048.4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卿 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