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湘市安丰碎石经营部与湖南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财保135号
申请人临湘市安丰碎石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羊楼司镇新屋村。
经营者:李开雄,个体工商户。
被申请人湖南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美龙,总经理。
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金鹗东路通海大厦**/div>
负责人:彭梦先。
关于申请人临湘市安丰碎石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湖南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临湘市安丰碎石经营部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的一份等额的保险金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湘市安丰碎石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何国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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