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11938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湖南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城东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李美龙。

被告:湖南巴陵信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465号才子嘉都22幢1202房。

法定代表人:夏湘兰。

被告: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正塘坡路69号中建信和城总部国际二期大厦B座5-8楼。

法定代表人:马跃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巴陵信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国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化一丹

书 记 员 涂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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