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11938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湖南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城东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李美龙。
被告:湖南巴陵信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465号才子嘉都22幢1202房。
法定代表人:夏湘兰。
被告: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正塘坡路69号中建信和城总部国际二期大厦B座5-8楼。
法定代表人:马跃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巴陵信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国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化一丹
书 记 员 涂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