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民终72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城东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72796126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陵水利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6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巴陵水利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巴陵水利建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错误的。1、巴陵水利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这与平板车加油费、修理费、保险费无关。2、支付工程款是承包人请求的权利。3、生效判决已明确前述费用为另一法律关系,故不可能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巴陵水利建筑公司修理平板车及给平板车加油,系巴陵水利建筑公司使用***的车为自己施工,该费用不应该由***承担。而且,双方并没有约定加油费、修理费应由***来承担。三、为工人购买保险是巴陵水利建筑公司法定义务,保险费不应由***承担。四、双方《钢筋笼制作劳务承包合同》无效,一审还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来认定事实,是错误的。综上,请求支持***的上诉请求。 巴陵水利建筑公司辩称:巴陵水利建筑公司已经向***足额支付了工程款,相应的加油费、修理费、保险费等费用应该予以扣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巴陵水利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立即退还巴陵水利建筑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84620.02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退还之日止);2.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9日,巴陵水利建筑公司长沙分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承包费、乙方)签订《钢筋笼制作劳务施工承包合同》,主要内容有:因甲方建设北四环桩基工程的需要,甲方将***两灌注桩的钢筋笼制作施工发包给乙方施工。…三、承包内容: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设计要求施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乙方负责严格按照图纸制作施工,当钢筋制作图样资料有不明之处及时向甲方反映再找项目方(中建五局北四环一标桩基项目)技术部门确认;2.乙方负责钢筋笼制作所需耗材、制作机械、相关作业人员;3.乙方负责钢筋笼生产场地到孔口的中途运输、***筋笼对接、声测管安装、声测管灌水及保护;4.乙方负责材料盘点,对项目方所提供的钢筋总量负责,亏损由乙方全额承担;5.乙方负责钢筋笼验收、填写相应验收资料。….五、承包方式:乙方以包工、包设备工具、包安全、***施工等形式实行单价包干。甲方只提供成笼所需各类钢筋,除此之外的一切辅材均由乙方负责。六、合同单价与计量:1.560元/吨计价,桩径以施工图纸设计桩径为准;2.1米以下按照废料计算,损耗系数为0%。上述综合单价包括乙方各种施工措施、自备设备工具、工资、福利、补贴、节假日加班、夜班、赶工、劳保费、保险费、医疗费、往返交通费、误工费、窝工费、班组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事故和医疗费、各种施工难度补贴、利润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费用等。….八、安全责任:乙方在施工作业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与环境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费用由乙方承担。九、质量标准: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本工程项目相关技术和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并接受甲方代表的监督检查;2.凡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并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十三、保险:乙方必须为其职工办理保险,并为劳务作业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劳务作业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018年4月13日,巴陵水利建筑公司为14名工人投保“团体人身保险”,趸交保险费2590元,其中包括***、***、***、***、***五人,五人保险费925元。***当庭确认该四人均是其工人。 2018年4月至5月期间,巴陵水利建筑公司为***的钢筋笼运输平板车加注柴油200升,当时的市场价格是6.74元/升(经金投原油网查询同期柴油价格为6.74元/升),共计1348元。 2019年10月10日,巴陵水利建筑公司工作人员**向***微信转账支付1900元,用于支付修理***的钢筋笼运输平板车。***当庭认可是修理的其钢筋笼运输平板车。 一审法院另查明,2021年2月2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巴陵水利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23451.9元、支付税款22000元。该案中,巴陵水利建筑公司提起反诉称,***与该公司签订的《钢筋笼制作劳务施工承包合同》第六条约定,按560元/吨计价,总价款为1888924.8元,该公司已付1988200元,多支付99575.2元,应当返还。此外,项目部对该公司罚款41000元、该公司代付人员工资6000元、为***用去加油费7337.6元、购买工人保险费925元、购买工人安全帽、安全服2184元、安全设施费24473.42元,均应由***返还。要求***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181235.91元及利息。 2021年9月1日,一审法院作出(2021)鄂0116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为,巴陵水利建筑公司欠付***工程款71581元,对该公司要求***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及利息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巴陵水利建筑公司应扣***平板车维修费、平板车加油费、平板车驾驶员工资、质量罚款、代付的保险费、安全帽费、工作服费等费用合计85060.6元的诉讼主张,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处理。该判决驳回了巴陵水利建筑公司的反诉请求。 巴陵水利建筑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2年1月10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1民终14813号民事判决,驳回巴陵水利建筑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生效的民事判决没有支持巴陵水利建筑公司要求***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故本案中不再对巴陵水利建筑公司多支付工程款的问题进行审理。但因生效的民事判决认为“巴陵水利建筑公司应扣***平板车维修费、平板车加油费、平板车驾驶员工资、质量罚款、代付的保险费、安全帽费、工作服费等费用合计85060.6元”的诉讼主张,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处理,故本案应对相关问题进行审理。 案涉《钢筋笼制作劳务承包合同》已被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无效,但因***已经完成工程承包施工并交付巴陵水利建筑公司使用,故对该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于巴陵水利建筑公司主张的代付**6000元工资问题。**的证言反映出其“系受**邀请,去武汉工地上开平板车”;**的证言反映出“**跟***沟通,迫于压力,由我公司垫付平板车维修费用和代为聘请驾驶,此费用将从钢筋笼制作安装劳务工程款中扣除”,***对此并不认可,巴陵水利建筑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进行沟通并形成一致意见。故对巴陵水利建筑公司要求***承担代付的6000元工资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巴陵水利建筑公司主张的平板车加油费7337.6元问题。因案涉合同中约定钢筋笼的运输由***负责,***当庭认可2018年4至5月间平板车加柴油200升多一点,巴陵水利建筑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他加注柴油的事实,故一审法院依法确定巴陵水利建筑公司为***的钢筋笼运输平板车加注柴油200升,按照当时的价格6.74元/升计算为1348元。此款应由***支付。 关于巴陵水利建筑公司主张的平板车修理费2700元问题。***当庭认可是修理的钢筋笼运输平板车,但巴陵水库只提供了1900元修理费支付记录,故一审法院依法认定巴陵水利建筑公司代***支付平板车修理费1900元。此款应由***支付。 关于巴陵水利建筑公司主张的保险费925元问题。案涉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中包含保险费,***必须为其职工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当庭认可4人为其工人,故包括***自己在内的5人的保险费925元,应由***支付。 关于巴陵水利建筑公司主张的安全帽费、安全服费2184元问题。案涉合同中虽然约定此项费用由***承担,但巴陵水利建筑公司提交的调拨材料扣款单上并没有***的签字,该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向***及其工人交付了安全帽、安全服,故对巴陵水利建筑公司要求***返还安全帽费、安全服费2184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巴陵水利建筑公司主张的遮盖篷布费用1674元、三级配电控制箱21个16750.21元、专用照明灯具3个2249.21元、三级电焊专用配电箱1个420元、灭火器30个1900元、吸尘器1480元,共计24473.42元的问题。案涉合同中虽然约定综合单价中包含各种措施、自备设备工具等,但巴陵水利建筑公司提交的调拨材料扣款单上并没有***的签字,该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向***及其工人交付了以上设备工具,故对巴陵水利建筑公司要求***返还相关费用24473.42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巴陵水利建筑公司主张的6次罚款41000元问题。经查,在巴陵水利建筑公司主张的罚款中,有5次罚款均是北四环一标项目部对巴陵水利建筑公司的罚款。其中,2017年5月14日的罚款原因是“钢筋班组作业人员数量不满足钢筋笼生产的进度要求,未按003号履约函件要求增加作业人数”;2017年8月6日的罚款原因是“根据《专题会议纪要》第31号文件解决措施及要求第一条,现场作业人员不服从项目部管理人员管理”;2017年8月28日的罚款原因是“质量部对钢筋笼主筋车丝存在直径偏小问题做日常检测,发现项目部配备止规检测不符合规范要求,但贵公司钢筋班组止规检测符合要求,进一步检测发现贵公司止规出现私自破坏情况”;2017年9月11日的罚款原因是“钢筋笼在安装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且在项目部多次要求进行整改的情况下拒不整改”;2017年11月12日的罚款原因是“你方在施工过程中对泥浆池护栏保护不到位,导致部分泥浆池护栏**且将护栏用于垫放钢筋笼,导致护栏损坏”;有1次是2019年9月29日巴陵水利建筑公司对***钢筋笼制安队的罚款,原因是“贵队伍拒不配合项目正常作业安排,项目负责人既不蹲守项目也不执行生产安排,从9月22日项目复工,屡次下达生产任务指标,贵队伍均不予执行,导致我公司项目上出现长达5天的窝工,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1万元”。在案涉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相关罚款及罚款承担问题;在案涉合同第九条中关于质量标准的约定中,约定的是“凡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并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巴陵水利建筑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向***送达了业主方相关的履约函件及会议纪要,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通知***进行整改,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向***送达相关罚款文件。故对巴陵水利建筑公司要求***承担罚款41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因案涉合同无效,双方在订立该合同过程中一方没有资质,一方明知对方是没有资质的个人,双方均存在过错,故对巴陵水利建筑公司要求***承担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湖南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平板车加油费1348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湖南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平板车修理费1900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湖南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925元;四、驳回湖南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16元,由***负担50元,湖南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66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针对***的上诉理由及请求,本院评判如下: 巴陵水利建筑公司在另案中反诉***,要求***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181235.91元及利息,该案生效判决认为“巴陵水利建筑公司应扣***平板车维修费、平板车加油费、平板车驾驶员工资、质量罚款、代付的保险费、安全帽费、工作服费等费用合计85060.6元的诉讼主张,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处理。”巴陵水利建筑公司故此提起本案诉讼,一审对相关费用在本案中进行审理并无不当。 巴陵水利建筑公司与***签订的《钢筋笼制作劳务承包合同》虽因***不具有相应建设资质而无效,但***已施工完毕并将工程交付巴陵水利建筑公司使用,对施工工程中相关费用的认定可以参照《钢筋笼制作劳务承包合同》的约定来处理。 ***上诉认为平板车加油费1348元、平板车修理费1900元及保险费925元不应由其承担。本院认为,***认可巴陵水利建筑公司给钢筋笼运输平板车加油和修理的事实,而钢筋笼运输依照《钢筋笼制作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系由***负责,平板车加油费1348元、平板车修理费1900元应由***支付给巴陵水利建筑公司。至于保险费925元,《钢筋笼制作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含有保险费,巴陵水利建筑公司为***的工人交纳的保险费925元应由***支付。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丰 伟 审 判 员 李 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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