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大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人民政府与湖南博大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2民初4792号
原告: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梅花岭社区****。
法定代表人:易超,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博大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星城荣域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湖南博大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86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432元,由原告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