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财保1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博大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星城荣域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熊志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迎春,湖南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蓝城天伦春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v>
法定代表人:张俊丰。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博大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蓝城天伦春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湘0103财保1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蓝城天伦春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9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博大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蓝城天伦春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博大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蓝城天伦春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军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钰
代理书记员 李代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