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博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81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博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山塘路。
被执行人:***,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执行人:彭探,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博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汨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博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执行。
经查明,被执行人就本案房屋质量问题已另行起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681执270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尚
审 判 员  王凤鸣
审 判 员  杨 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飞军
书 记 员  戴骜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