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博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81民初355号
原告:**,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湖南维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博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山塘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巢奇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利,湖南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博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个人原因,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湖南博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81.3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何 旭 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谦
书 记 员 陈谦(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