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博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81民初847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博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山塘路**。
法定代表人:巢奇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妮,湖南明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告(反诉原告):范芸,女,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两被告(反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平,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博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范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被告**、范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合并进行了审理。现原告湖南博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范芸于2022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湖南博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以及**、范芸提出的撤回反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笫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湖南博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范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257元,减半收取计5128.5元,由湖南博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801.02元,由**、范芸负担。
审 判 长 廖  拥  国
人民陪审员 卢    哲
人民陪审员 江    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 助理 晏  敏  钦
书 记 员 晏敏钦(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