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程实与湘潭市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2民初328号之一
原告:程实,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汝啸,湖南湘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湖南湘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响水乡乐塘村大新安置区12栋7-8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6174267X8。
法定代表人:严辉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云,男,194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应华,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发底市娄星区茶园镇春溪村大坪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2743157885Y。
法定代表人:刘建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程实诉被告湘潭市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程实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实撤诉。
本案受理费10656元,减半收取5328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共计8448元,由原告程实负担。
审 判 员  龙 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袁胜长
代理书记员  吕雅蓉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