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懂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02民初3797号
原告:湖南懂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大道大同芙蓉第3栋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卢兵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忠仁,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茶园镇春溪村大抨组(茶园镇企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云海,湖南贤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懂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懂你建筑公司)与被告湖南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园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懂你建筑公司诉称,2020年8月3日、11月11日,原、被曾先后就张吉怀高速铁路芙蓉镇站连接线工程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乾州市经济开发区张社大道旁马鞍山隧道口湘西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产业园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签订了《桩基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并在相关协议中就工程款的支付及计量方式进行了约定。此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结算后被告仍未按约足额支付,至今尚欠85万元工程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茶园建筑公司支付原告懂你建筑公司劳务分包工程款85万元;2、被告茶园建筑公司自2022年2月1日起按月赔偿逾期支付原告懂你建筑公司劳务分包工程款的经济损失4025万元至该工程款付清为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茶园建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本案原、被告之间虽然签订的是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但劳务分包是基于工程建设而发生并签订的合同,故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于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不应限于《民事案件案由》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房屋施工合同纠纷;二、本案原告懂你建筑公司主张的是欠付工程款,但《结算协议书》上仅有两自然人签字,并未经双方公司加盖公章,不应作为结算、付款依据,故工程款尚未经过结算,不应按欠款纠纷处理,且即使按照协议结算,目前吉首项目尚欠80万元、芙蓉镇项目尚欠5万元工程款,应确定主要欠款地为吉首市,由吉首市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综上,本案案由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涉及的主要项目所在地位于湖南省吉首市,应属于项目所在地专属管辖,故请求将此案移送至有专属管辖权的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被告茶园建筑公司先后将其承包的张吉怀高速铁路芙蓉镇站连接线工程和湘西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产业园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中的桩基工程施工分包给原告懂你建筑公司,并为此签订了相应的《桩基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其分包工程内容、形式均符合法律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分包的相关规定,由此引发的纠纷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依法适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管辖规定。经查,案涉张吉怀高速铁路芙蓉镇站连接线工程的工程地点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芙蓉镇042乡道旁、湘西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产业园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的工程地点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乾州经开区张社大道旁,参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湖南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贺**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彭佩玉
书 记 员 刘 维
附本裁定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